发布日期:2014-12-26
一、补偿和代偿学费
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为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高校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在本年度冬季入伍,届时已完成在校学习阶段,各科成绩合格,可顺利毕业的学生,仍然能够享受国家关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有关优惠政策。报名应征入伍时按规定填写打印《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被批准入伍的,《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由其所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存。第二年取得毕业证书后,按照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有关办法,作为应届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也可以作为在校大学生入伍,服现役完成后复学继续完成学业。
二、就学政策
同等条件下,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士官;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计划单列、专升本考试、单独录取),30%比例入读普通本科。
三、就业及户档迁移政策
高校毕业生服役期满择业可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视同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提供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四、优抚安置政策
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家居农村义务兵优待费标准按照每年每户不低于当地居民人均收入的70%发放,家居城镇义务兵优待费标准每年每户按上年全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发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有关规定安排工作;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